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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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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信息处理与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办法(2017)

发表人:唐四薪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14 20:53: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信息处理与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顺利开展,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加快相关学科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提高科研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推动实验室成员科研、教研成果上档次、上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主要包括获奖成果配套奖;著作奖;国家课题奖;应用成果奖;论文及成果反响奖。

第三条 成果配套奖必须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盖有政府部门公章的科研成果奖;著作、论文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专著和专业论文。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授权证书。

第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由重点实验室给予资助。著作上必须要标注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五条 奖励成果必须标注“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2016TP1020)”[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Project of Hunan Province2016TP1020],单位标注:(智能信息处理与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衡阳421002) [英文(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Application, Hengyang, 421002, China) ],以本实验室成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了衡阳师范学院。衡阳师范学院为第二单位的,奖励按50%标准奖励。

第六条 所有申报奖励者均应提供原件由重点实验室秘书负责审核登记、扫描存电子版,并交复印件存档。凡未登记留底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二章 科研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七条 本实验室成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按以下级别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奖励由第一获奖人负责)。

1、凡获得国家级成果奖,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50003000元;

   2、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

3、对于重复获奖的同一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资助金额差额给予补发。

第三章 著作奖

第八条 专著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出版社1000元,国家级出版社3000元。教材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出版社500元,国家级出版社1500元。

第四章 国家自科基金课题奖

第九条 获得一项国家自科基金课题,奖励主持人申报课题资料费3000元;获得一项理论物理专项课题或天元基金,奖励主持人申报课题资料费1000元。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专利的科研成果,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分别给予800200200元奖励(由第一发明人负责分配)。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按本条标准的30%奖励指导教师。

第六章 论文及成果反响奖

第十一条 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均须有重点实验室标注,按以下级别给予奖励(奖励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1、发表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被SCI(一、二、三和四区)收录,每篇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和600元;

2、对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权威期刊(学校规定的一级或A类期刊)并被EISCI收录的每篇奖励700元(其中,发表在《中国科学》上的每篇奖励1000元),发表在国(境)外期刊并被EI收录的每篇奖励300元;

3、发表符合重点建设学科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被CSCD收录,每篇奖励100元;

4、对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发表在顶级、A类或B类国际学术会议(见清华大学《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2010年)),每篇分别奖励900元、700元和500元;发表在其他国际学术会议,每篇奖励100元;

5、教师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按上述标准的30%奖励指导教师;

6、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7本实验室成员为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只奖励第一作者,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第十二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有论文被SCIEICPCI收录或做重要学术报告,资助差旅费1000元(国内)、3000元(国外)。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数学学院科研秘书每年各补助办公费用800元。

第九章 附

第十四条 所有成果(论文、奖励、专利、课题等)必须是2016816日以后产生的。

第十五条 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发表论文,必须在相关证书上有教师姓名,只奖第一导师(奖励由第一导师负责)。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用资料费、会议费、书籍费、版面费或差旅费等报账。

第十七条 出版社、学术期刊档次的鉴定按学院科技处和教务处的标准执行;出版的著作必须达到10万字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达到2000字以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能认定的成果,或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委员会商议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之“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