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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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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信息处理与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学术道德规范

发表人:唐四薪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14 20:5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等文件,并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智能信息处理与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八条 所有论文不能一稿多投,更不能抄袭他人成果,未经导师同意不能投稿。学生毕业离校后投稿,如果要挂导师的名字或标注本重点实验室课题资助编号,必须经导师书面同意。不能擅自将本重点实验室的成果转给非本重点实验室的人发表或申请课题。学生在校外申报科研课题,必须经导师同意。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带来的后果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一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三)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七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八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十九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一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