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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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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表人:
信息来源: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
发布日期:2017/12/05 16:59: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全院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专利实施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先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包括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3.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

4.商业秘密;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智力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智力成果;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作出的智力成果;

3.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作出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4.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密切联系的智力成果;

5.约定由学院享有专利权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院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学艺术作品、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作品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级各类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经费、学校的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学生、研究生等,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成果权归学校持有或共有。

第七条 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标及服务标志等属学校所有。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学校所有,这些信息包括调研资料、实验数据、科研进展、技术参数、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职工与学校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协助调查处理我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各院(所、中心、实验室)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第九条 凡在我校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发表、许可或转让我校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成果和作品。

第十条 科研立项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需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和其他有关文献进行查新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或者造成侵权。科研项目在进行中或完成后,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内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申请专利要求,并按我校专利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技术报告、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二条 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第十三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按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六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学校所属单位的销售人员,对本单位的营销策略、市场和用户情况、合同和产品价格等对外界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科技处查清其法律状态,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并要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持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由引进单位会同科技处查清其法律状态,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客座教授、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进入学校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应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做出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成果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 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或科技处,离开学校后,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出资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离职,擅自离职者要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智力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按学校制订的有关奖励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